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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法律权威
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决定曝光下列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2022年9月22日
以下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01
姓名:谢富豪
案号:(2022)鄂0302执1391号
身份证号:420321198310135414
户籍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18幢1-22-5
涉案标的:599700元
02
姓名:徐勇
案号:(2022)鄂0302执恢533号
身份证号:420322196902015456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华容巷6号1栋1单元402号
涉案标的:100万元
03
姓名:王斌
案号:(2022)鄂0302执恢828号
身份证号:42030219710815129X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香港街15号1栋3单元902室
涉案标的:153734元
04
姓名:范松成
案号:(2022)鄂0302执恢245号
身份证号:420300197410010372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63号1栋1单元2306号
涉案标的:250000元
05
姓名:许高娇
案号:(2022)鄂0302执恢245号
身份证号:42030219730303032X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63号1栋1单元2306号
涉案标的:250000元
06
姓名:刘晓明
案号:(2022)鄂0302执恢482号
身份证号:420300196506261219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19号
涉案标的:940000元
07
姓名:冯娟
案号:(2022)鄂0302执恢482号
身份证号:422623197008240025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19号
涉案标的:940000元
08
姓名:秦云涛
案号:(2022)鄂0302执1019号
身份证号:42032119780607151X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盛世佳苑
涉案标的:101150元
09
姓名:王春全
案号:(2022)鄂0302执恢360号
身份证号:420300196503060331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燕林小区16栋806号
涉案标的:195万元
10
姓名:范敬红
案号:(2022)鄂0302执1302号
身份证号:42032119840515591X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23号2栋1单元604室
涉案标的:5050元
11
姓名:孙建
案号:(2022)鄂0302执1456号
身份证号:420300197009210052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东沟村1组
涉案标的:5万元
12
姓名:贺慧
案号:(2022)鄂0302执2127号
身份证号:420381199302033929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66号1幢4-25-7
涉案标的:25048元
13
姓名:程莉
案号:(2022)鄂0302执恢359号
身份证号:420321198109247828
户籍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71号14栋1单元602室
涉案标的:157038.1元
14
姓名:周殿青
案号:(2022)鄂0302执425号
身份证号:420321197204076612
户籍地址:十堰市张湾区二二厂17号603室
涉案标的:100000元
15
姓名:周宏平
案号:(2022)鄂0302执1437号
身份证号:42030019671116205X
户籍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12号林嘉幸福里1-1-302
涉案标的:61268.77元
16
姓名:凡光松
案号:(2022)鄂0302执2075号
身份证号:42032519781115303X
户籍地址:湖北省房县门古镇鱼尾村1组
涉案标的:35000元
17
姓名:纪宏金
案号:(2021)鄂0302执986号
身份证号:61012319540110051X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北街社区1幢1-16
涉案标的:150000元
18
姓名:庹荣娟
案号:(2022)鄂0302执1607号
身份证号:420381198811287025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大洋五洲小区7号楼2单元3304室
涉案标的:4500元
19
姓名:孔祥银
案号:(2021)鄂0302执3286号
身份证号:411424198804204559
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慈圣镇桑口村委会四组208号
涉案标的:14000元
20
姓名:熊必林
案号:(2022)鄂0302执1316号
身份证号:42212419610922175X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5号园区
涉案标的:794000元
21
姓名:王金虎
案号:(2022)鄂0302执2083号
身份证号:420321198605017810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广场1号楼三单元902室
涉案标的:7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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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限制高消费行为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止。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及时向法院举报,经查证属实,本院将按照执行到位案款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0719-8472878
来源 | 茅箭区人民法院
编辑 | 杨坤 责编 | 静静 终审 | 张珊珊